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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新華社電 “洗碗機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,強化證據審查機制。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、餓、曬、烤、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,應當排除。”這是繼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防止冤假錯案指導意見後,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佈的《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》中提出的明確要求。
  錯信用貸款誤司法觀念致冤假錯案
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,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《決定》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機制。出台《意見》就是人民法院落實上述要求的房屋貸款具體舉措。
  呂廣倫說:“司法實踐表明,錯誤的執法理念和司法觀念,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深層原因。只有徹底糾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代償神的錯誤觀念和做法,才能消除冤假錯案再次發生的現實危險。”
  《意見》提出,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,不能因輿論炒作、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“維穩”等壓力,作出違反關鍵字排名法律的裁判。
  打擊與保護必須並重
  《意見》還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,提出證據未經當庭出示、辨認、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,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。
  “刑事司法的目的在於打擊犯罪,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權,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。打擊與保護必須並重,如果失之偏頗,就會背離刑事司法的目標。”呂廣倫說。
  “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,完善主審法官、合議庭辦案責任制,讓審理者裁判、由裁判者負責。
  推進審判公開、檢務公開,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。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。健全錯案防止、糾正、責任追究機制,嚴禁刑訊逼供、體罰虐待,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。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。”
  ——摘自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
  訊問
  首次明確凍餓曬烤收集口供應排除
  【意見】
  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、餓、曬、烤、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,應當排除。
  【解讀】
  細化刑訊行為指引判案
 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、博士生導師屈學武稱,在辦案過程中,個別司法人員在收集不到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證據時,往往憑個人的認識和判斷,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斷傾向的供述,如果不服從,可能會動用刑訊逼供手段。
  據公開報道顯示,近期最高檢對近年來錯案分析歸納後發現,錯案相對集中於重罪領域,如故意殺人、搶劫、強姦、毒品案等。這些案件的共同點是上級“領導”重視甚至“限時破案”,審訊嫌疑人環境封閉,偵查活動缺少律師和檢察機關監督。
 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,《意見》從審判層面上對上述行為進行了規避。對刑訊逼供的具體方式,比如凍、餓、曬、烤、疲勞審訊等方式進行了具體認定,列舉的非常清楚明白,這對於法院審判哪些方式是刑訊逼供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指引,同時更方便公眾監督。
  “如果《意見》只是籠統的講刑訊逼供,沒有對刑訊逼供行為細化,很可能出現基層法院在審判時出現認定偏差的問題。”馬懷德說。
  審判
  不能因鬧訪“維穩”作違法裁判
  【意見】
  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。不能因為輿論炒作、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“維穩”等壓力,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。
  【解讀】
  輿論負面信息應主動回應
 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、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認為,案件審理與輿情存在一定的辯證關係。對於輿論聲音,法院應當予以關註。但是,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體系,更要追求法律專業性與嚴肅性。
 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很贊成趙秉志的觀點。他告訴記者,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憲法原則,“以事實為根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是審判的基本要求。因此,從這方面來說,法院審判案件決不能因為各種外界因素的影響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。
  馬懷德認為,現實情況下,個別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親屬為製造影響,在網絡論壇發表相對片面的信息,希望法院能作出有利於他一方的判決。個別案件也曾出現過類似的情況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院要做的就是第一時間對這類輿論進行回應,審判過程決不能受此干擾。
  趙秉志也表示,對於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站不住腳的輿論聲音,當事方的鬧訪等問題,法院應該敢於應對,及時回應。同時,法院還應主動公開案件進展信息,這樣媒體和公眾都會認為法院案件辦理公開透明,出現負面聲音可能性也會比較小。
  判決
  證據不足 不得“留有餘地”判決
  【意見】
  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,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,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,不得降格作出“留有餘地”的判決。
  定罪證據確實、充分,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,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。
  死刑案件,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,不得判處死刑。
  【解讀】
  細化證據不足認定標準
  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認為,《意見》重點提及了這一條款。可以說,該條款是秉承“疑罪從無”、改變“口供至上”理念的細化,對定罪證據不足案件的審判具有具體的指導意義。
  張立勇稱,在以往“疑罪從有”“口供至上”的審判理念中,由於對口供的過度依賴,即使證據不充分,尤其是影響量刑的證據不充分,也可能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判決,甚至是“留有餘地”的判決。《意見》分別對“定罪證據不足”、“影響量刑證據存疑”、“適用死刑事實證據不足”三種情況的審判標準進行界定,可以避免在實際審判中出現類似問題。
 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,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,但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著疑罪從有、疑罪從輕等現象,為案件質量埋下了隱患。要徹底摒棄“有罪推定”、“寧錯勿漏”的錯誤執法觀,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,必須以證據為根據。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,應當適用證據確實、充分的證明標準,從理念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。
  重審
  二審查清事實不得發回重審
  【意見】
  原判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,不得發回重新審判。以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,上訴、抗訴後,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。
  【解讀】
  減少發回重審避免踢皮球
  馬懷德稱,在現實司法審判中,一審、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判斷存在偏差並不少見。由於在程序上沒有具體規定,甚至容易出現一審、二審法院互相“踢皮球”的情況。還有一種情況是,有的一審法院擔心案件審結上訴後二審改判,在審判過程中提前與二審上級法院溝通,溝通後遵照上級法院的意見判決。這直接導致這類案件上訴至二審法院後,二審法院盲目的維持原判。上級法院的監督職責就會失效。
  馬懷德認為,《意見》的核心是對二審法院發回重審進行了限制。對於“二審法院查清事實”,“上訴、抗訴”案件,二審法院應主動公正審理,減少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性。
  追責
  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
  【意見】
  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負責。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。合議庭成員通過庭審或者閱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,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並說明理由。死刑案件,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。
  【解讀】
  細化案件責任到人
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介紹,一般每一起案件,一審、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要對案件負責。《意見》中著重強調了“對案件事實”負責,並確認“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”。
  該規定一方面細化了案件責任,具體到人;另一方面對合議庭成員、承辦法官也起到保護的作用。由於目前各級法院對案件審理的“行政化”仍然存在,部分案件審判的決定權在主管副庭長、庭長,甚至是主管副院長和院長,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的角色很尷尬。《意見》確定“第一責任人”實際上是一種“去行政化”的嘗試,不過真正消除法院系統長期存在的“行政化”還需要其他配套措施。
  馬懷德認為,《意見》專門提出合議庭成員“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並說明理由”,實際上這是以“書面化”的方式來留存審案各個環節的意見。如果合議庭、主審法官甚至法院上級領導作出了不符合事實的判決,都會有文字上的留存,可以根據留存內容追究責任,這從程序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。
  對於“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”,李奮飛表示,死刑案件涉及生命權,審判時尤其要慎重,經驗少的法官審案時容易出現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認識的偏差,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可以減少錯判的可能性。
  考核
  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評價辦案
  【意見】
  建立科學的辦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,不得以上訴率、改判率、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。
  【解讀】
  避免背離司法本義
  馬懷德認為,以往各級法院在對下級法院考核辦案績效指標時都會以上訴率、改判率、發回重審率作為考核的單項指標之一,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。如果上訴率、改判率、發回重審率過高,對法院的工作排名將會有不好的影響。這種考核方式實際上是將司法“行政化”。
  李奮飛也認為,在司法程序中,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案件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對判決不當的案件依法改判,這是司法提供給案件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救濟之道,也是正常的司法程序。如果以上訴率、改判率、發回重審率作為考核指標,這會導致下級法院為了減少上訴率、改判率用各種方式阻止當事人上訴,甚至於“跑”上級法院避免改判,這不利於公正司法,背離了司法本意。
  李奮飛表示,改判是訴訟法意義上的再次裁判,是正常的法律救濟程序,不應因為改判率的考核變成對一審法院的責難。取消上訴率、改判率、發回重審率,可以讓一審法院的主要精力更多地用在公正審理案件上,減少一審法院的其他顧慮。監督一審的裁決和法官枉法裁判,可以通過錯案追究責任等其他方式監督。
  ■ 案例
  蕭山案 死刑案15年後重審
  1995年,杭州蕭山連續發生兩起殺害出租車司機案件。公安機關偵查認定,前一起系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、田偉冬、朱又平、田孝平所為,後一起系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、田偉冬、王建平、田孝平所為。
  1997年7月11日,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陳建陽、田偉冬、王建平死刑;朱又平死刑、緩期兩年執行;田孝平無期徒刑。因為證據不足,當年12月29日,浙江省高院改判陳建陽、田偉冬、王建平三人死刑、緩期兩年執行,核准朱又平死刑、緩期兩年執行。
  今年7月,浙江省高院重審認定,上述判決認定事實錯誤,撤銷原審判決對前述5人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。
  李懷亮案 鬧訪影響裁定
  2001年8月,河南葉縣鄧李鄉13歲的女孩被害,同村的李懷亮隨後因涉嫌殺人被警方抓獲。此案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定案,被害人父母為此多次上訪。
  2004年5月,由平頂山市中院一趙姓副院長主持、灣里村村幹部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,被害人家屬以保證不上訪要求法院進行判決。2004年,河南平頂山中院判處李懷亮死刑,但該判決因“證據不足”最終被河南省高院撤銷。
  今年4月25日,李懷亮被依法宣判無罪,當庭釋放。
  趙作海案 冤假錯案追責
  1998年,河南商丘趙作海被認定殺害同村村民趙振晌,2002年,法院判處趙作海死緩。次年,河南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判決。2010年,趙振晌現身,高院啟動再審程序,宣告趙作海無罪。
  2012年,涉嫌刑訊逼供的民警被追究刑事責任。同年,河南省高院下發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(試行)》,試行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。 據媒體公開報道整理
  ■ 回顧
  ● 2010-2012年
  完善刑事證據制度
  最高法、最高檢等部門聯合出台《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和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對完善刑事證據制度、確保辦案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。2012年,其中的主要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被吸收為法律規定。
  ● 2013年8月
  防冤假錯案出意見
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,要求法官、檢察官、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,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。
  ● 2013年11月12日
  健全錯案責任追究
 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,提出“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。健全錯案防止、糾正、責任追究機制,嚴禁刑訊逼供、體罰虐待。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”。
  ● 2013年11月21日
  案件質量明確責任人
 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《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》,明確提出“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負責。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”。
  A04-A05版採寫(除署名外)/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 (原標題:凍餓曬烤疲勞審訊所得口供應排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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